[] [] [] 发布人:向博学习网 发布日期:2024-12-01 共14人浏览过

北京语言大学(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位于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新中国创办的唯一以“语言”命名、以传播中国语言文化为主要使命的国际型大学, 入选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素有“小联合国”之称。 
北京语言大学成立于1962年,起初称为“外国留学生高等预备学校”,由北京大学和北京外国语学院的相关部门合并而成。1964年更名为北京语言学院。1972年北京语言学院重建。1996年,学校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学校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该大学旨在满足外国留学生学习汉语和对出国前留学生培训外语的客观需求。随着时间发展,北京语言大学逐渐扩大规模,增加了新的学院和专业,例如语言文学系和对外汉语教学专业。 
截至2022年7月,学校占地面积330288.73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427441.83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57111.38万元;设有3个学部、24个学院(系) ,开设本科专业51个;拥有博士后流动站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9个; 截至2023年12月,学校共有专任教师 778 人,外聘教师 87 人,学生人数9866人,本科在校生5945人(其中中国本科生4938人,国际学生本科生1007人)。 

中专任教师1500余人;全日制本科生20000余人,硕士研究生8800余人,博士研究生1300余人。

一、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查,完成学校相应的课程学习与考核,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并通过论文答辩后,学校依据相关规定授予其硕士学位。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

(二)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三、 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https://tdxl.chsi.com.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成“学位申请”,包括查询申请流程、上传电子照片、填写基本信息、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或学位认证报告,务必按照附件1模板的格式排版并完成提交。

(三)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公布。现场确认需要采集申请人图像和指纹信息、收取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工作的,当年报考资格无效。

现场确认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获得国外学位的申请人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书)。

2.学历证书。

3.有效身份证原件。

4.蓝底照片(42寸,背面写上姓名)。

(四) 统考报名及时间安排

申请人须先通过我校资格审核,才可以报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同等学力全国统考”)。

每年3月申请人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s://tdxl.neea.edu.cn/)申请参加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申请人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报考、缴纳考试费用、下载准考证、参加考试、查询成绩。 

四、培养管理

第一阶段:课程学习和考试

1.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由申请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按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安排课程学习和考核。

2.课程采取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授课方式组织教学(具体授课时间、地点与方式另行通知)。

3.申请人修完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课程考核后,由学校颁发相应学科专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合格证书。

4.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通过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和全部课程考核,4年内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二阶段:学位论文指导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和全部课程考核后,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撰写及学术成果准备。

第三阶段: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1.学位论文查重、评阅、答辩等,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后,经湖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证书。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学习总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超过期限者,本次申请无效。